1.对连续3个月无交易的支付受理终端(备机除外)和收款条码,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,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;对连续12个月无交易的支付受理终端(备机除外)和收款条码,应停止提供收款服务。同时,收单机构应及时收回停用的终端;对确认无法收回的,应确保终端业务功能持续处于关闭状态,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。
2.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、洗钱、欺诈、移机、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,应当采取延迟资金结算、暂停交易功能或收回支付受理终端(关闭网络支付接口)等措施。经查实特约商户存在风险的,应当及时将风险信息报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。
3.对于特约商户拒不配合巡检工作的,收单机构应填写巡检记录并说明情况,并适当提升特约商户风险等级。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﹐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,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、设置交易限额、延迟结算、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。